武办发〔2015〕21号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深入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加快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明确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建设目标。充分发挥人才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大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建设支撑城市未来发展的产业和创新体系,力争用5年时间,引进和培育10名以上产业创新顶尖领军人才,1000名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吸引带动10000名以上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
2、加快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加大引才力度,按照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三个层次,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和生活保障待遇。
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给予每人一次性200万元奖励补贴;对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给予1亿元资金资助。
对引进的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包括中央“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来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给予每人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补贴。
对引进的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包括副省级城市及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来汉创办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给予每人一次性50万元奖励补贴。
3、加大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深化“黄鹤英才计划”,改进评审方式,建立由用户、市场和专家等相关第三方参与的竞争性人才评审机制,推行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完善评审结果公示制度。采取“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的人才项目资助方式,对在汉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后,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和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入选人才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形成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的,经评审可再次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
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华创杯、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国家、省、市级赛事活动,且取得第三等次及以上的人才创业项目,在我市落地实施后,可直接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考察论证入选“黄鹤英才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资金资助。
4、激励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人才。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用5年左右时间,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前景和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创业人才。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补贴;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企业每引进培育1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企业每引进培育1个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补贴。
重点支持获得A轮以上投资的创业企业,从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及海外引进高管团队和技术人才,3年内每年按其薪酬50%给予补贴。
5、为创新创业人才提供落户居留便利。简化落户手续和审批流程,设立“社区公共户”,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平台,对来汉工作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实行落户免审直批制度。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降低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申办条件,放宽对申请人就业单位类别、职务级别限制以及居住时限要求;对已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相应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对长期在汉工作的外籍或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证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2-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免办就业许可;对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同时发给5年多次往返“R”类签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对海外人才办理就业证、居留证、人才签证和外国专家证等,实行“一口受理、一窗办结”。
6、促进各类创新创业人才顺畅流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汉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保留编制、身份、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回原单位继续工作。对担任高校院所机关职能部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可在辞去领导职务后,以科研人员身份离岗创业;5年创业期内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鼓励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以及兼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所得收入。
畅通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渠道,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挂职锻炼等多种方式,从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直接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专业技术职务首席制、聘任制或雇员制。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领导人员因公出国(境)实施分类管理,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受因公出国(境)的批次、时限等限制。
7、提高人才创新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院所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在完成后1年内没有以转化、许可或者入股等方式运用的,成果完成人有权要求有偿受让、运用该技术成果。重奖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及团队,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所得占成果转化收益比例不低于70%;所得收益用于人员激励部分,可一次性计入高校院所当年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8、推行人才股权激励。试点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推行股权奖励延迟纳税政策,探索实行技术入股形成现金收益后再纳税办法。设立1亿元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对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股权认购、代持及股权取得阶段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代垫等资金支持。
9、加大创业融资支持。鼓励天使、风投、股权投资、并购等基金聚集发展,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大力引进和培育天使投资人,把武汉建成天使投资最活跃的“天使之城”。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1亿元市级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吸纳各区国有资本参与,委托专业团队按市场化机制运作,撬动社会资本共同为人才创业提供投融资支持。
10、放宽创新创业人才职称评审限制。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11、优化人才创新创业服务。拓展市级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功能,实行“一张绿卡管引才”,根据人才类别将“绿卡”分为“A卡”和“B卡”, 有针对性提供服务,便利人才创新创业。深化武汉人才创新创业超市建设,推动创新创业园区(街区)建设,合理布局建设“武汉优创空间”,完善人才服务专员制度,构建市、区、园区(街区)、优创空间四级人才服务网络。
放宽外国投资者在汉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股权比例限制。支持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进和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骨干企业。每年设立不少于200万元市级引才奖励专项资金,对引才业绩突出的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补贴。
12、加强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对从外地引进来汉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按照不同层次,采取货币化补贴或实物配租方式多渠道提供住房保障。国内外顶尖人才可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我市工作居住满5年并取得本市户籍,且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产权可赠予个人;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领取总额50万元的购房补贴,5年内按年度核发;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可申请领取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
鼓励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利用闲置厂房、商业用房、宿舍等,建设各类青年创业公寓、创业社区;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分配比例,为创新创业大学毕业生提供1万套以上公租房。
13、改善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在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开设“高层次人才优诊优疗专窗”,为高层次人才办理优诊优疗卡,持卡可享受“八优先”医疗保健服务,高层次人才就医可免除医保定点医院限制。支持武汉地区有条件的医院建立国际医疗合作中心、国际远程会诊中心,推动市级医疗保险与国外医疗保险体系的衔接。
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以及“黄鹤英才计划”入选人才,其子女在汉接受幼儿园和中小学教育,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扩大国际化教育资源供给,在海外人才集中区域增设国际学校,鼓励支持本市中小学开设国际班,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随班就读提供便利。
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专项补助资金,外籍或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证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14、打造国际人才自由港。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自由创新区”,率先探索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政策先行先试,推动技术自由转化、人才自由流动、资本自由融通,为全市人才工作改革创新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设中英光谷人才孵化器,打造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立多层次的离岸服务支持体系。
15、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发明大赛、创业论坛、“众创帮”等创新创业活动,大力培育创客队伍和创客精神。对社会机构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经审核备案,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资助。
完善我市人才荣誉制度,优先推荐创新创业人才参评“杰出人才奖”、“科技进步奖”、“黄鹤友谊奖”等。加大优秀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宣传力度,推动全社会形成识才、爱才、重才、用才的良好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