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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清单(2015年版)》

浏览:752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22 分类:鼓励产业发展
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200万元、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100万元、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武办文〔2015〕81号

产业领军人才政策清单(10条)

1、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200万元、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100万元、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5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产业领军人才项目在汉落户后,经评审可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资助以及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亿元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3、产业领军人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汉实施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1:1给予资金配套,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产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获得A轮以上投资,并引进技术或管理团队,可申请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每人每年20万元薪酬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

5、产业领军人才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含首台、首套自主创新设备)、新服务,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对产业领军人才研发的创新产品给予5%-10%的价格扣除或加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6、境外来汉的产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3年内以其在汉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额的15%为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7、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企业5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8、海外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有效期为5年;工作满3年后,由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获得永久居留资格或持有工作类居留许可的海外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产业领军人才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受因公出国(境)批次、时限等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外办)

9、对新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给予购(租)房补贴,其中,国内外顶尖人才可申请一次性200万元的购房补贴;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可申请总额50万元的购房补贴,5年内按年度核发;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可申请3500元/月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人社局)

10、产业领军人才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产业领军人才可享受武汉地区医院“高层次人才优诊优疗”服务,不受医保定点医院限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

知名创业投资人政策清单(10条)

1、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市实际管理的投资基金总规模30亿元(含)以上,按照不高于投资基金总规模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4000万元;知名创业投资人引入资金注入本市创投基金,引入资金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且该基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按落地资金规模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对其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500万元;对其所在机构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3、知名创业投资人作为控股人在汉新设创投基金,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市财政最高出资1000万元注入该基金由其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工作局)

4、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市、区)留存部分的100%为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5、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

6、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的投资机构,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给予投资机构500万元补贴;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投资机构300万元补贴。对上市投资机构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的,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知名创业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7、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投资项目可优先获得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投入,企业正常经营的,3年内引导基金股份原值退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园区(街区)等开放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开展创业投资活动,按照年度服务平台基础建设投入的50%给予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开发区)

9、知名创业投资人(机构)在汉组织或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人才沙龙、高端论坛、创业大赛等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

10、知名创业投资人子女就读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入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政策清单(10条)

1、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高校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工作的,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或到科技企业兼职创业;创业孵化期5年内,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照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任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2、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或产业化活动,给予一次性20万元项目资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3、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的,其创业项目经评审后,最高给予20万元创业项目资金资助以及最高100万元的股权投资;在市属企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开展研发活动的,给予3年内2000元/月的生活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4、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并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

5、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初次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的,按照最长36个月,最高4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入驻创新创业园区(街区)、众创空间创业,免费享受创业场所、办公设施、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并优先获得天使投资或种子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开发区)

6、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学术访问以及出版原创性学术著作等,可申请10万元经费资助;参加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受因公出国(境)批次、时限等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外办)

7、海外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快捷办理3-5年长期居留许可,或办理5年多次往返签证。在汉落户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实行免审直批制度,落户存在困难的,可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8、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向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一次性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6000元/人、硕士4000元/人、本科2500元/人。(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人社局,各区、开发区)

9、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放宽学历、任职资历条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海外留学归国的,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优先参评中央“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以及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市“黄鹤英才计划”、“黄鹤英才(专项)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在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政府特殊(专项)津贴人员评选中,向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