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常说的“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法上规范的名称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同时,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也可以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畴。
税款所属期决定了企业扣缴申报的期限,甚至还可能影响计税方法的选择。据了解,不少纳税人搞不清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
在税法上,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所属期需要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判断,即扣缴单位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时间为税款所属期。扣缴单位需要在支付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次月,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扣缴申报。
举例来说,甲公司如果于2020年12月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1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甲公司如果于2021年2月发放员工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那么,税款所属期则为2021年2月,甲公司应于2021年3月,扣缴并申报员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也是纳税人高度关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164号文件同时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实务中,该项选择权可以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按照有利于个人的方法进行自行选择。
换而言之,目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税方法:可以并入综合所得,也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不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所属年度),每个纳税人只有一次机会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中计算纳税。
纳税人获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后,到底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划算呢?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因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的情况。但对于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等后,可能无须缴纳税款或者缴纳较少税款。因此,不同收入群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进行计算。
举例来说,假设邓女士2021年全年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为20万元,公司在2021年1月向其发放2020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邓女士如果选择将12万元的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则其2021年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120000-60000=260000(元),查询《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6920,则邓女士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税额为:260000×20%-16920=35080(元)。
邓女士如果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那么,邓女士应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即每月:120000÷12=10000(元),按照按月换算后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10,因此,邓女士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120000×10%-210=11790(元)。同时,邓女士2021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60000=140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520,则其综合所得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40000×10%-2520=11480(元)。综上所述,邓女士2021年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1480+11790=23270(元)。
根据邓女士的收入情况来看,如果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更少。考虑到每个人的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等情况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具体测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后,对比择优,确定自身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