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
明确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免征增值税
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