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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757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22 分类:创业政策
为培育和促进武汉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和促进大学生、科技人员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种子期或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个人提供股权投资、履约投资,以及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为规范基金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武政办〔2013〕1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促进武汉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初创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和促进大学生、科技人员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创业,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武汉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基金暨种子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种子期或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个人提供股权投资、履约投资,以及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为规范基金管理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技术创新与经营模式创新能力的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在孵企业及科技创业个人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条 基金总规模为3亿元,其中首期规模为1亿元。资金来源主要是: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市本级财政资金,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及有意开展天使投资的社会资金。

第四条 基金由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其他出资人采用有限合伙制共同设立,并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基金存续期暂定为10年。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出资不少于实收资本的1%。

第二章 投资对象及投资方式

第五条 基金重点投资于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且在武汉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或者创新创业拟发起设立的入孵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一)所属领域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光电子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二)在孵科技型企业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企业运作规范。

(三)拟设立入孵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有完整的创业计划。

第六条 基金根据企业成长的种子期、初创期不同阶段,采取股权投资或者履约投资方式运作,可以通过发起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受让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七条 企业成长的种子期、初创期不同阶段认定,除具备第五条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一)种子期:1、创新创业拟发起设立企业;2、企业主要技术还处于研发阶段,尚未形成销售;3、企业有产品试销,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4、企业有产品销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创期:1、企业在技术创新及经营模式创新上特色明显,有一定的业绩;2、企业已有稳定盈利模式,开始由研发中试阶段向批量生产及销售发展。

第八条 基金按照被投资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等实施差别化投资: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基金不为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为符合种子期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履约投资,企业单笔资金原则不超过30万元,个人单笔资金原则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1年。履约投资总额原则上应当不高于基金总额的10%。

第十条 基金存续期内对各区企业累计投资额不低于该区出资额的2倍。

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股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所持未转让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可存放于银行或者投资于国债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中市本级财政资金全部纳入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委托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为出资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设立专项托管账户,接受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监督,并按照要求提供月度报表。

第十四条 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建立规范的投资流程管理制度,由项目经理根据基金的投资计划,收集拟投资企业信息,并经过筛选、评估立项及尽职调查等程序,形成投资建议书。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负责审定基金拟投资项目和基金所持有股权(或者其他权益)的出售。

投委会成员为5人,由基金管理人推荐3人,基金主要发起人推荐2人,最终人选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可委派非常设委员,对基金的投资区域、投资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投委会严格依照《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开展工作。《项目投资管理实施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拟定,报合伙人大会同意后生效。

第十七条 投委会会议以通讯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作出决策需全体委员同意;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作出决策需2/3以上委员同意;对项目退出作出决策时,实行简单多数制。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委会的决策,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并根据投资合同向托管银行发出划款指令。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指派专人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可通过派出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对被投资企业提供战略规划、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但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将投资情况、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报基金办及各合伙人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条 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原则上不超过5年,在约定投资期满或者提前退出时机出现时,应当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拟订退出方案,报投委会决策。退出决策形成后,由基金管理人实施退出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投资合同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合同;投资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同等条件下,按照基金中社会资金出资人、其他出资人的顺序转让出资。被投资企业若破产或者清算的,基金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者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

第二十二条 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先提取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其中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80%向全体合伙人分配。市本级财政资金所得应当存入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户,由基金办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运行满3年后,由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天使基金部分,允许优先转让社会资本投资人。允许社会资本投资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初始投资额转让给基金主要发起人。

第五章 支出、考核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年管理费为实收资本总额的2%。管理费用于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支出、项目投资产生的中介费用及薪酬和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对基金的考核,应当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建立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允许基金出现年均10%以下亏损;超过10%的,以基金管理人应分得的剩余资产进行弥补,基金管理人弥补的亏损额以其应分得的剩余资产额为限。支持基金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于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对基金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投资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二)投资进度:基金年度新增投资额达到实到资金总额的30%以上(基金成立当年按月均计);

(三)投资组合:对种子期企业投资额度占当年度投资余额达20%以上;

(四)投资效果:被投企业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团队建设及成长性等;

(五)投资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决策。

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基金办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管理团队予以当年基金投资余额1%的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误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并可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基金出现投资损失时,若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及项目相关人员不承担投资损失责任:

(一)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及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投资项目已经过投委会审议通过;

(三)已办理了投资相关的法律手续;

(四)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五)项目发生风险时,能够及时向基金合伙人及基金办反馈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损失。

第二十八条 由于被投资方提供虚假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误导投资决策导致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追究被投资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证据表明,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失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中财政专项资金部分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基金办对基金的政策目标、执行效果及基金运作等实施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和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基金办提交基金年度和半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武汉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市科技局承担基金办职责。

第三十三条 基金办责成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会同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利用财政资金开展天使投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