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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浏览:690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22 分类:创业政策
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原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大学生创业补贴、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市级全民创业示范基地和特色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园、组织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资金以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区开展全民创业工作等方面。

武财企〔2013〕6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民创业工作的意见》(武政[2013]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原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排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秀创业项目资助、大学生创业补贴、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市级全民创业示范基地和特色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园、组织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资金以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区开展全民创业工作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采取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资信征询、结果公示、资金拨付等流程运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生产经营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民创业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小微企业投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八条 扶持优秀创业项目,按照《武汉市优秀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11﹞720号﹚执行。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补贴。对毕业后3年内在汉创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大学生,凭纳税证明给予一次性5000元市级创业补贴。 

第十条 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经营场地租金补贴。参加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评选,对评选获得前100名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经营场地租金补助。 

第十一条 创建市级全民创业示范基地。按《武汉市全民创业示范基地考评管理办法(暂行)》(武创业办[2011]2号)执行,对新认定的市级全民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拨付扶持资金10万元;对复评合格的市级全民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拨付扶持资金5万元。

第十二条 创建特色创业示范基地。鼓励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创建特色创业示范基地,对经认定的特色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创建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园。支持创建集聚培训、实习和创业功能,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大学生创新创业产业园,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 开展全民创业赶集会、创业宣传、“创业武汉”公益培训、“十佳”表彰奖励、巡回演讲等全民创业活动。

第十五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区开展全民创业工作。根据各区全民创业的业绩情况和工作情况,激励各区推进全民创业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

第十六条 申报及推荐。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辖区创业办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各区创业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给市经信委(市创业办)。

第十七条 评审及核查。市经信委(市创业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入围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和资信征询调查后,确定项目公示名单。

第十八条 公示及拨付。在市经信委系统网站、武汉创业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结束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武汉市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财企〔2008〕248号)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