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人社发〔2016〕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办发〔2015〕21号)文件精神,启动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
第二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在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遴选支持1000家左右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引进和培育10000名左右创新型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须在我市注册,拥有10人以上高层次人才组成的企业核心成员创新团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对我市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
(三)拥有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
(四)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五)武汉“城市合伙人”产业领军人才所在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认定申请常年受理,及时认定、定期公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陆市人社局官网(http://www.whrsj.gov.cn)“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专栏,网上填写企业认定所需信息。
(二)审核认定。由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辖区企业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认定后的网上和书面申报材料报市人社局。
(三)公布颁证。市人社局进行汇总复核,并在官网上公布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颁发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证书,纳入全市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引才奖励
第六条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引进武汉“城市合伙人”,可根据人才类别给予引才奖励补贴:
(一)每引进1名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补贴;
(二)每引进1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补贴;
(三)每引进1名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补贴;
引进人才需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以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每引进1个科技研发团队(5人及以上),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补贴。
科技研发团队是指以领军人才为核心,带技术、项目、资金来汉创新创业,能够引领和带动我市产业优化升级的优秀人才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团队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稳定合作2年以上的核心成员组成;
2、团队带头人具有博士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拥有的技术成果国内外领先或填补国内、省内空白;团队整体层次高,专业结构合理,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
3、团队中至少有2人全职在汉工作,其他成员每年在汉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4、所创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已进入产品中试阶段或产业化初期,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能够在2-3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
第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发区对“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给予引才、育才奖励匹配资金。
第四章 奖励核定
第八条 申请。符合引才奖励条件的“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向所在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引进人才奖励补贴。
第九条 审核。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人社局提出奖励补贴建议。
第十条 核定。市人社局对各区(开发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资格及引进的人才身份、类别进行核查核定。
第十一条 公示。对通过核定的企业及引才情况,在市人社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发文确定奖励资助。
第十二条 拨付。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汇总的奖励类别及对象安排经费,由市人社部门拨付给奖励对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补贴资金专项用于企业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引进和培育工作,主要补贴企业国内外人才招聘、支付人才猎头中介服务、引进人才培训等费用,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接受资助企业对资助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区接受资助企业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监管机制,市人社局每年底组织对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入选企业引才聚才、经费使用和工作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引才育才成效较差的企业,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入选企业、相关个人的监督。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资助资金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已资助款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