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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的通知》

浏览:847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22 分类:鼓励产业发展
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购房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武房发〔2016〕47号

各区(开发区)房管局、人社局,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相关程序,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清单(2015年版)>的通知》(武办文〔2015〕81号)、《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办文〔2015〕82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汉就业创业的意见》(武政规〔2015〕8号)有关要求,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制订了《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现予以印发施行。

附件:

1、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

3、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

附件1: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和实施流程

一、购房补贴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购房补贴

我市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以申请一次性最高200万元的购房补贴。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A卡的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

2、申报资料

(1)服务绿卡A卡;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

(3)申请人在汉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购买合同和存量房购买合同,均须已网上签约并备案。申请人经正式认定为本市“城市合伙人之国内外顶尖人才”期间,包括前溯一年内在本市签订的购房合同均可。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购房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系统查询备案信息、核对合同金额后,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人社局办理。

(3)市人社局收到购房补贴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核定补贴金额,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购房补贴应按照合同约定购房金额据实核发,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由市人社局告知服务专员。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补贴发放和领取

(1)服务专员应按照审核结果,于申请审核通过的下一季度内,协调城市合伙人安居补贴资金拨付单位,通过指定银行或账户,将购房补贴金额一次性转账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2)补贴转账支付完成后,服务专员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查收,并上门请申请人本人签收领取补贴的回执。补贴发放及领取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二)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

我市新引进的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可以申请最高总额50万元的购房补贴,5年内按年度核发。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首次发放的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A卡的新引进的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

2、申报资料

(1)服务绿卡A卡;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

(3)申请人在汉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购买合同和存量房购买合同,均须已网上签约并备案。申请人经正式认定为本市“城市合伙人之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期间,包括前溯一年内在本市签订的购房合同均可。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购房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并通过武汉市商品房和存量房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系统查询备案信息、核对合同金额后,受理购房补贴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人社局办理。

(3)市人社局收到购房补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核定补贴金额,并告知服务专员。购房补贴应按照按照50万元总金额,5年内每年10万元核发。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补贴发放和领取

(1)服务专员应按照审核结果,于申请审核通过的下一季度内,协调城市合伙人安居补贴资金拨付单位,通过指定银行或账户,将当年购房补贴金额一次性转账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2)补贴转账支付完成后,服务专员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查收,并上门请申请人本人签收领取补贴的回执。

(3)第2-5年的每年一季度,“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统计当年应续发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名单和金额,报市人社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各服务专员于3月底前按照本条前两款之程序办理。补贴发放及领取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二、租房补贴

(一)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租房补贴

我市新引进的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可以申请每月3500元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

我市新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放弃领取购房补贴的,也可以申请每月3500元的租房补贴,最高可补贴5年。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A卡的新引进的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以及放弃申请购房补贴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

2、申报资料

(1)服务绿卡A卡;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

(3)申请人在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出租人联系方式。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A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后,受理补贴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受理后,应核实房屋租赁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人社局办理。

(3)市人社局收到租房补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并告知服务专员。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补贴发放和领取

(1)服务专员应按照审核结果,协调城市合伙人安居补贴资金拨付单位,通过指定银行或账户,每半年将租房补贴金额转账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租房补贴自申请审核通过的次月开始计发,于每年3、9月据实发放。

(2)补贴转账支付完成后,服务专员应及时联系申请人查收,并请申请人通过服务绿卡信息系统电子签收领取回执,并电话确认。

(3)每年2、8月,“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应统计应续发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租房补贴的名单和金额,报市人社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各服务专员于3、9月底前按照本条前两款之程序办理。补贴发放及领取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二)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贴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向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申请一次性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6000元/人、硕士4000元/人、本科2500元/人。申领一次性租金补贴两年内不可申请配租公租房。

已申领一次性租房补贴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在其学历提升后不得重复申请此种补贴。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C卡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2、申报资料

(1)服务绿卡C卡

(2)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

(3)申请人在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载明出租人联系方式。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和本人在汉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后,受理补贴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受理后,应核实房屋租赁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转市人社局办理。

(3)市人社局收到租房补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局发出补贴发放通知,并告知服务专员。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补贴发放和领取

(1)一次性租房补贴由各区人社局服务窗口于每季度末月集中办理。申请人应于补贴申请审核通过后下一季度末月,凭服务绿卡自行领取,并签收领取回执。

(2)每季度末月前,各区人社局应统计应发一次性租房补贴的名单和金额,报市人社局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各区人社局于每季度末月底前按照本条前款之程序办理。补贴发放及领取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三、配租公租房

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向创办企业注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区申请配租公租房。配租公租房和一次性租金补贴不可同时申请。

1、对象条件:持服务绿卡C卡的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

2、申报资料:服务绿卡C卡、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

3、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提交《武汉市“城市合伙人”安居保障申请表》(C卡,经申请人在汉创新创业所在单位盖章),并提供本人服务绿卡登记备查。

(2)武汉“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核对申请人人才信息后受理配租申请,并向申请人发放回执,回执上应明确服务专员及联系方式。受理三个工作日内应转市房管局办理。

(3)市房管局收到公租房配租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向申请人选定配租所在区房管局发出公租房配租通知,并告知服务专员。

(4)服务专员应在收到通知后当日与申请人联系,告知审核结果,并将有关审核信息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4、公租房配租

(1)各区房管局应在收到配租通知一个月内,安排公租房房源并通知申请人选房。当月有多人选房的,可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与该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首次签约租赁期限为一年,可续签。

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前自愿调换房源的,应予以支持办理。

(2)签约后,区房管局和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及时安排申请人入住。房源需要装修或整理的,应与申请人说明延期入住原因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申请人应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4)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申请人可向区房管局和公租房运营机构提出续租申请。区房管局报市房管局核对申请人服务绿卡信息后,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续签租赁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年。签约、入住及续签记录应录入服务绿卡管理信息系统。

五、其它工作要求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省市级高端人才租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优秀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

(二)申请人不能现场提交申请资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被委托人应提供委托人出具的委托函(注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身份证。

(三)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房补贴或者配租公租房,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租房补贴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四)国内外顶尖人才因自身原因终止在汉自主创业,或单方面解除同市属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且相应创业和合作并未实质开展的,不予发放购房补贴。已经发放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应予以退还。

(五)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和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在领取购(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在其离职后暂停发放购(租)房补贴。

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和省市级产业高端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人社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购房补贴剩余部分。

(六)各类“城市合伙人”在领取购(租)房补贴或配租公租房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补贴或要求其退出公租房保障:

1、“城市合伙人”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2、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