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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

浏览:766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22 分类:鼓励产业发展
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时,应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在接收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回复意见。

武人社规〔2017〕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认定的,为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是指组织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进入就业见习基地在具体见习岗位上进行1至6个月的全日制见习。

第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培训,提高其职业素质、工作技能和就业能力,同时为用人单位选才用才创造条件,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市人社局是全市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就业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资格审核、认定授牌工作;

(二)收集整理上报全市就业见习工作情况和数据统计等相关信息;

(三)负责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资金情况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配合市财政拨付就业见习基地见习补贴资金工作。

(五)负责就业见习政策宣传。

第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是:

(一)就业见习基地应在武汉毕业生就业网(www.whbys.gov.cn)上公布年度见习需求计划信息,接受见习报名,组织安排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

(二)与高校或见习毕业生个人签订《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

(三)就业见习基地负责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方案,明确见习要求,确定见习岗位,指定见习培训指导老师,组织开展毕业生见习工作,提高见习效果;

(四)为见习毕业生提供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基本的生活补贴;

(五)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日常管理以及毕业生见习期间的考核,见习结束后,出具《大学生就业见习证明》(附件8);

(六)定期向市人才服务中心通报就业见习基地情况和相关数据,并承诺通报情况和数据的真实性。

第三章 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申请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且在我市依法成立(注册),具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管理水平、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每年能够持续接收50人以上毕业生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遵守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各项规定,有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八条 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

1、《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2、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就业见习基地的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说明;

4、大学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办法)。

第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资料

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时,应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资料,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在接收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回复意见。

(二)考察评估

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

(三)签署协议

对经审核具备就业见习基地条件的单位,在武汉市人社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与申请单位签订《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见附件2)。

第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一经签订,应通过市人社局官网、武汉毕业生就业网、武汉人才网等网站,及时向社会、高校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

第四章 就业见习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并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见习指导师。见习期间,见习指导师应及时掌握见习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就业见习基地应加强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需向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政府给予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见习期满后,就业见习基地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考核,并出具《大学生就业见习证明》,作为见习人员见习经历的依据。

第五章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见习年度(指上年11月1日到当年11月1日)内接收全国普通高校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见习岗位应在武汉地区)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基地不得同时享受省、市财政的见习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标准: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标准给予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最长补贴6个月(见习补贴时间以实际到岗之日起连续计算,到岗天数超过15个工作日算一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按见习年度集中审核,一次性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见习工作总结(主要内容有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就业见习经费投入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建议等)。

2、《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见附件3);

3、《年度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资金承诺书》(见附件4);

4、《 年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5、《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6);

6、《武汉市 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

7、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和教育部学信网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8、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

9、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有效证明,包括加盖银行章的个人或企业银行转账流水单。

(二)申报要求

1、就业见习基地应按年度(每年的11月1日前)向市人才服务中心通报就业见习基地情况和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情况。

2、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应真实,若出现申报情况不实或与上年度名单重复的将不予申报本年度财政见习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审查核实申报就业见习补贴资金情况,报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对资金申报和拨付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要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就业见习补贴资金。

第六章 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和基地的退出

第十九条 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就业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年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包括: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见习质量和数量、财政见习补贴资金的安全使用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当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条 建立就业见习通报表扬和奖励制度。对接收见习人员多、见习岗位质量高、见习工作组织管理严、见习人员培训效果好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退出和取消。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1、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就业见习基地设立条件的;

2、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就业见习基地,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3、对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严重违反就业见习补贴资金规定的。

对退出或取消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0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武人社规〔2014〕6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