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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务院常务会定了,市场监管部门这两项工作明年有变!

浏览:479 作者: 来源: 时间:2020-12-21 分类:双创活动


部署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提高为企便民服务效率和水平;

决定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助力企业担保融资;

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便利和规范企业名称登记。


12月1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定了三件大事,其中两件直接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明年将有变化和调整,总局两部相关部门规章预计也将在明年废止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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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动产抵押登记明年改由人民银行承担

总局将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本次国常会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在全国实行统一登记。原由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和人民银行承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以及存款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等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提供基于互联网的7×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此前已作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不需要重新登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存量信息数据移交等衔接工作。对新登记的,由当事人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实行统一登记,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利信息,提升给企业担保融资的意愿。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对新华社表示,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不断提高企业信用贷款比例,但担保融资仍然是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在现有体系下,不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权限散落在多个部门,不但企业办理登记不方便,也不利于金融机构统一掌握相关信息。在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掌握企业动产和相关权利信息,更加“敢贷”“愿贷”,提升担保融资的意愿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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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今年10月,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同时,落实机构职能调整的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涉及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说明中,总局介绍了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原因。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删除了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有关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根据中编办关于调整动产抵押登记职责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故废止《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02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通过

企业登记将迎7大变化


本次会议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规定申请人可自行选取符合规定的名称,并应承诺对名称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放管并重,规定登记机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不予登记或纠正,对名称产生争议的可依法起诉或由登记机关调解或裁决。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1991年5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该《规定》共34条,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根据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相关条款的修订,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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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注意到,为做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工作,确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修订后能够顺利实施,今年4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司法部网站公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根据总局公布的《起草说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此次修订配合即将出台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厘清了企业自主申报与登记机关审查责任界限,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明确登记规则,完善并细化企业名称构成规则、自主申报、名称使用、争议裁决等具体规定,加快全国企业名称数据库联网应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原《办法》共四十九条,本次修订从体例和结构上进行了全面修改,修订后的《办法》共三十五条。根据该《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明年在企业登记方面,将迎来7个方面的主要变化:


1 确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企业名称登记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取消名称预先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本次修订明确细化相关规定,《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自助查询、比对服务,并作出风险提示,对企业依法自主选择并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企业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在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环节一并办理、审查。实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减少了企业登记环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2 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系统建设。


全国各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工作为此次《办法》修订积累了实践经验,考虑到固化前期改革成果,本次修订将企业名称申报系统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重要方式予以确认,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由人工审查转变为系统的自动辅助筛查,提高登记效率的同时减少人为干预。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登记权限建设各级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数据库,做好系统对接和联网应用,加强动态维护和管理,推进建立全国统一、标准规范、智能应用的名称规范管理系统,为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更加智能化、标准化、透明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3 规范完善企业名称申报程序。


取消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之后,企业名称申报程序就成为整个制度设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细化申报操作规定,企业可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服务窗口,按照名称基本规范和查询比对结果自由选择名称,根据系统提示提交相关信息,对相近名称可能构成近似的,承诺因近似侵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时,一并审查名称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和基本规则。


4 规范细化企业名称构成要素。


企业名称构成原则上保持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要素组成,《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作出规定。鉴于《公司法》对一般公司已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度,并考虑到目前企业发展经营的实际情况,《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于不含行政区划、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等认定条件作出相应修改,不再以注册资本作为认定标准。


5 关于集团名称及分支机构名称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已取消。为适应这一变化,《办法》第十五条对于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作出相应规定,对企业集团子公司数量和注册资本总和等不作限制,并对集团母公司的公示义务作了相应规定。


6 建立完善涉及名称的授权和转让制度。


企业名称作为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标识作用,是承载企业商业信誉的标记,具有财产权属性。企业名称转让,对于盘活企业资源、推动企业重组等都起到积极作用;名称授权使用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通过授权合同可获得他人名称的使用权。《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名称转让和授权的要求及公示作出具体规定。


7 完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机制。


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后,企业名称使用中,可能会引发名称近似、公众误解混淆等侵权情形。对不同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纠纷,《办法》第二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