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金发〔2016〕5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根据《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行动方案》(武办发〔2015〕46号)、《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清单》(武办发〔2015〕81号)及《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武办发〔2015〕82号)等相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市金融工作局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知名创业投资人”、“产业领军人才”由“城市合伙人”认定委员会根据《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武办发〔2015〕82号)进行认定,发放相关凭证。
第三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申请在汉新设(迁入)投资机构、引入资金的奖励补贴、个税补贴,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创办企业或投资机构申请上市奖励补贴,知名创业投资人申请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领军人才、知名创业投资人此前已享受我市相关财政资金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原则上对同一事项不重复、不多人次享受政策。
第五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新设(迁入)创业投资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在我市实际管理的投资基金总规模30亿元(含)以上,且该总部或区域总部管理的投资基金优先用于武汉本地项目投资,实际管理资金总规模的6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
(二)奖励补贴标准:按照不高于投资基金总规模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4000万元。
(三)申报。每年第三季度第一个工作周集中受理,个人填写《新设创投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退还,下同),报“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1、服务绿卡B卡;
2、个人正式申请(原件加盖个人印鉴,下同);
3、市投资委认定为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证明;
4、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投资基金的委托协议(不低于30亿元),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投资协议、打款凭证;
5、本地商业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及对账单;
6、承诺函(10年内不迁离本市,实际管理资金总规模的 6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
7、城市合伙人任职的投资管理机构总部、知名创业投资人与“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署的三方协议,确保该总部或区域总部不得迁出本市。
(四)初审。“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收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验证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贴金额并在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城市合伙人”服务专员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引入资金注入本市创投基金,申请一次性奖励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知名创业投资人引入资金注入本市创投基金,引入资金规模5000万元(含)以上,且该基金50%以上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
(二)奖励补贴标准:按照落地资金规模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
(三)申报。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个人填写《引入资金奖励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1、服务绿卡B卡;
2、个人正式申请;
3、从外地引入资金的相关凭证;
4、与我市创投基金签署的合作协议及注资证明,该创投基金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5、该创投基金管理资金规模证明,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投资协议、打款凭证。
(四)初审。“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收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验证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贴金额并在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城市合伙人”服务专员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申请个人所得税补贴,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基金50%以上投资武汉本地企业。
(二)补贴标准:3年内,按照知名创业投资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财政留存部分的100%。
(三)申报。常年受理,个人填写《个税补贴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1、服务绿卡B卡;
2、个人正式申请;
3、企业纳税证明、上一年度个人纳税证明;
4、知名创业投资人管理资金规模证明,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投资协议、打款凭证。
(四)审核。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验证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贴金额并在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城市合伙人”服务专员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八条 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投资机构申请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再融资补贴奖励,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报条件: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投资机构实现境内外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上市挂牌(境外上市是指企业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地区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交易);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50%以上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
(二)补贴奖励标准:产业领军人才在汉创办企业、知名创业投资人在汉创办投资机构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给予企业500万元补贴;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300万元补贴。上市投资机构实现再融资,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知名创业投资人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以上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
(三)申报。常年受理,企业填写《企业上市融资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个人填写《上市再融资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报“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
1、服务绿卡A卡或服务绿卡B卡;
2、企业正式申请(加盖企业公章,下同)或个人正式申请;
3、在汉创办企业或投资机构上市、新三板挂牌的证明(证监会、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其股票发行上市、挂牌的函等);
4、再融资证明、募集资金50%投资于武汉本地企业的相关证明(投资协议、打款证明等)。
(四)初审。“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有关信息,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五)审核。收到“城市合伙人”服务中心出具的初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后,市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验证审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奖励补贴金额并在城市合伙人网站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城市合伙人”服务专员协调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市金融工作局根据有关单位初审意见,负责对知名创业投资人、产业领军人才的相关补贴奖励进行审核,管理档案资料。
第十条 企业或个人取得的奖励补贴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范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企业或个人在资金申请、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一经确认,“城市合伙人”计划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城市合伙人”资质进行撤销,并列入黑名单,组织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