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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

浏览:868 作者: 来源: 时间:2019-03-22 分类:鼓励产业发展
为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和《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武办文〔2015〕82号),制定本办法。 

武办文〔2016〕57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武汉“城市合伙人”计划,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和《武汉“城市合伙人”认定与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武办文〔2015〕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以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为目标任务,以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以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事业环境为核心内容,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城市与人才共担风险,共历艰辛,共创未来。 

第三条 支持“城市合伙人”持续创新创业,应当坚持开放包容,对创新创业过程中的探索性失误、失败予以理解和宽容;坚持实事求是,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导致的失误与消极被动、不负责任的错误区分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创新创造,保障创新创业者权益。 

第四条 对“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过程中因不可预知风险造成的失误、失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宽容和责任免除,并纳入持续创新创业支持范围。 

(一)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不可预知因素影响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二)项目有风投参与,政府以资助方式跟投的; 

(三)项目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资助为辅,企业承担了主要经济损失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了国内外产业领军人才,或获得了符合立项目标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现技术成果本地转化的; 

(五)项目因不可预见困难造成逾期,申请延期后能够继续完成的; 

(六)项目技术可入股其他企业,且后期可继续进行的; 

(七)企业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能够继续推进项目的; 

(八)项目运作失败,但技术成果通过交易获得的收益不低于政府资助资金投入的; 

(九)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继续获得风投支持的; 

(十)项目运作失败,但企业不存在严重挥霍浪费行为的。 

第五条 “城市合伙人”和相关单位、个人在项目实施出现失误、失败时,可向市委人才办提出责任免除和持续创新创业支持申请;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政府法制办等开展调查,听取专家学者、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意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综合调查分析,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作出责任免除认定意见,提出支持持续创新创业的具体措施,并向申请单位、个人反馈。 

第六条 对经确定予以责任免除的“城市合伙人”,可在以下方面给予免责和持续支持: 

(一)资助资金不予追偿。对于“城市合伙人”所接受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予追偿,且不影响继续申请政府资助资金。 

(二)风投损失予以补偿。因“城市合伙人”失败造成投资机构损失,对投资机构按实际投资损失的30%—60%给予补偿,对单个项目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单一投资机构补偿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并帮助协调解决产生的经济纠纷,缓解人才来自资本的压力。 

(三)人才损失予以弥补。设立人才创新创业保障基金,建立政府资助和人才互助机制,降低人才办公、居住、社交、学习成本,保证“城市合伙人”创新创业失败后仍能保持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四)再次创业予以支持。“城市合伙人”项目经行业评估仍然具有发展潜力,能够形成新成果、新技术的,支持继续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项目经认定能够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和科技计划项目。 

(五)创业过程予以信任。给予“城市合伙人”和相关单位、个人更多的项目管理自主权,鼓励人才参与重大决策、重点项目,对于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不予干涉,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第七条 建立“失败项目数据库”,充分挖掘“失败价值”,汇集实验过程、数据、结果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公开,避免重复犯错,提升社会整体创新能力。 

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合伙人”计划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凡按程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委人才办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